---上诉人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一审:()穗越法知民初字第号
二审:()粤知法著民终字第号
合议庭:刘培英庄毅龚麒天
裁判要旨:涉案图片是摄影师借助数码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记录的客观景象创作而成,从取图的画面、摄影的角度、画面的亮度、局部的光线等方面都凝聚了其独创性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
而涉案图片内容为当事人接送小孩放学,本身并不属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属时事新闻范畴。媒体在报道娱乐信息时,都可以自行拍摄照片,完全可以避免再现或引用他人已经拍摄的摄影作品。
附二审判决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粤知法著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广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倢灵,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陆叶欢,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交互式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星视讯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穗越法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星视讯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交互式信息公司于年9月5日在其经营的“大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