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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2 20:39:00

---上诉人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穗越法知民初字第号

二审:()粤知法著民终字第号

合议庭:

刘培英庄毅龚麒天

裁判要旨:

涉案图片是摄影师借助数码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记录的客观景象创作而成,从取图的画面、摄影的角度、画面的亮度、局部的光线等方面都凝聚了其独创性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

而涉案图片内容为当事人接送小孩放学,本身并不属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属时事新闻范畴。媒体在报道娱乐信息时,都可以自行拍摄照片,完全可以避免再现或引用他人已经拍摄的摄影作品。

附二审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粤知法著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广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倢灵,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陆叶欢,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交互式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星视讯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穗越法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星视讯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交互式信息公司于年9月5日在其经营的“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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