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它以个条文回答了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项权利。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上对于“性骚扰”的明确规定来自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弱,威慑力不够。
《民法典》第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尚斌律师认为,《民法典》对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解决了以前性骚扰受害者立案难、法律适用模糊的难题。
《民法典》该条款更为进步的一点,在于其明确禁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国内目前涉及职场性骚扰的案例中,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进行胁迫或以工作利益交换实施性骚扰的情形很少得以认定。当事人因缺乏反性骚扰意识或囿于职权压迫不知或不敢举报,一些用人单位或法官甚至认为受害人默许了这种行为、从而不认为构成性骚扰。因此,《民法典》明确骚扰者的民事法律责任为受害者就性骚扰提起诉讼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基础和司法保障,尚斌律师认为此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
尚斌律师作为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在劳动法领域钻营多年,他建议用人单位完善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将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与其内部规章制度相结合。例如,用人单位可以将“实施性骚扰行为”列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得出调查结果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定程序,对性骚扰者采取纪律处分措施,以此实现对受害者的保护同时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起到引领示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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