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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5 19:19:00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12月1日表决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据此,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靳昊)

来源:光明日报

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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