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天津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李季红向新闻媒体通报了近三年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随着行*机关依法行*理念不断增强,参与社会治理、解决群众难题的水平不断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呈现出新的特点:
1
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逐年上升
特别是今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仅第三季度,一中院审理的行*案件中,行*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即达到85.56%,创历史新高。
2
负责人既出庭又“出声”
行*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积极发表诉辩意见,就行*管理专业性问题和相关*策精神进行准确表述,耐心倾听并回应行*相对人提出的主张。
3
有效推动行*争议妥善化解
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成为“官民”协商对话的桥梁纽带,有利于在行*诉讼中真正解决涉诉群众的实质诉求和实际困难。
行*庭案件承办法官接受记者采访
一中院始终把“是否化解了行*争议、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善治”作为衡量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效的标准。
一是通过“一确认三同步两公开”工作机制,与各方当事人确认开庭时间、同步告知出庭事项和法律后果、公开查明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规范化。
二是通过“出庭+直播”“出庭+观摩”的庭审公开实践,促进行*执法人员进一步提升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行*能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行*审判的监督。
三是通过“庭上调解—庭后和解—联动化解”的进阶式工作方法,发挥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协调对话平台,推动行*争议的实质化解。
同时,一中院也提示广大社会公众准确把握出庭应诉行*机关负责人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非要求行*机关的“一把手”都要出庭应诉。实践中,分管涉案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往往对案件更为熟悉,更有利于行*机关与行*相对人的有效沟通,出庭效果更好。
来源:行*庭
责编:仇维
制作:李仕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文章已于修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