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规范并简化核定流程,自年8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适用本办法,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在原大港区、原塘沽区和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原大港区实际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早于年5月1日、原塘沽区不早于年8月1日、开发区不早于年1月1日。对于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外地后再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其曾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10月份(含)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办法明确了五类情形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个人窗口缴费人员,年10月份(含)前,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确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参保人员折算的连续工龄,应按规定核减后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年12月份(含)前,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确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10月份(含)前,职工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中记录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四)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随军配偶在部队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员年10月份(含)以前,在外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年10月份以后,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转入本市后,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核定到月。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个人参保人员所在街道劳动服务保障中心或各类存档机构,应办理缴费年限的核定手续,经核定后,方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按照我市医保要求,年6月30日以后在社会办理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不足上述年限规定的,应当一次性补缴,补足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统筹管理时,已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按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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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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