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1日)起,天津市正式开始施行新版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中贷款额度、期限等条款与旧版办法保持一致。
此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7号)进行了修订,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目前,该办法已开始施行,将于年1月31日废止。
新版管理办法规定,市民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市民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贷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本市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市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新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