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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6 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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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天津发布消息,日前,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结合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自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自年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现就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  

    二、年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三、《告知单》已过期的家庭,不受“过期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的限制,年6月30日前可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不再为一年,统一为年9月30日,之前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在年9月30日之后的,一律调整为年9月30日。  

    五、持有效《告知单》的家庭,须在年9月30日前到正在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六、自年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七、自年10月1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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