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4月28日,天津市住建委日前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结合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自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自年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一、自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
二、年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三、《告知单》已过期的家庭,不受“过期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的限制,年6月30日前可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不再为一年,统一为年9月30日,之前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在年9月30日之后的,一律调整为年9月30日。
五、持有效《告知单》的家庭,须在年9月30日前到正在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六、自年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七、自年10月1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