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就促进就业、吸引人才、促进人才社会性流动等提出多项具体措施。
天津市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根据《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56号),结合天津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社会性流动基础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流动机会。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集成优化全市就业政策体系,加强就业政策与财政、金融等政策的相互协调,发挥政策合力,健全有利于更加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积极落实国家“六稳”、“六保”对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部署要求,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领域为突破口,推动重点行业就业,带动其他行业就业,创造更充分、稳定的就业和流动机会,促进经济稳步增长。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着力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做大做强、做优做精,打造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国家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等一批特色产业集群,带动新兴产业能级提升;实施优势产业升级工程、传统产业赋能工程和工业互联网创新工程,推进智能农业重点领域建设,推动传统产业加快向智能、绿色、服务、高端方向转型,提供更高质量的就业和流动机会。为各类人员提供更加精细化的职业指导、就业见习、创业扶持等就业创业服务,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海河工匠”建设,促进劳动者学习掌握新技能,不断提升就业能力和新职业适应能力,缓解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就业替代效应。(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流动均衡。健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体制机制,出台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若干措施;实施《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年)》,推动落实“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大振兴实施方案,实施优化乡村格局建设工程、质量兴农工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工程、乡村公共服务全覆盖工程、乡村人才支撑工程等“十三大工程”;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农业人口市民化、城乡联动和新农村建设,引导城乡各类要素双向流动、平等交换、合理配置。深入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对接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等,打造一批承接非首都功能标志性工程;支持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创新发展,提升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武清京津产业新城、北辰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京津合作示范区项目聚集能力,加快中科院天津创新产业园建设,衔接推进“微中心”等承接载体布局建设,促进区域间劳动力和人才顺畅流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三)推进创新创业创造激发流动动力。创新学科建设体制机制,出台实施《天津市顶尖学科培育计划》,试点建立学科建设特区。加快推进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五业联动”,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建立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实施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促进高校科技成果高水平创造和高效率转化。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导向,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实施天津市杰出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办法、企业家队伍建设“”工程等重点人才政策、项目,选拔培育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多措并举保市场主体,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推进“一制三化”改革,压缩开办企业等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发挥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创业投资、股权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作用,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通过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强抗风险能力、保持健康发展。鼓励各区围绕区域优势产业,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体系;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实训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业创新园区等平台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形成创业聚集效应,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和广大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个人发展。(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办、市科技局、市科协、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二、畅通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
(一)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完善我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提高社会保险和居住指标分值,确保长期在津工作生活的群体优先落户。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加大“学历型、资格型、技能型、创业型、急需型”五类人才引进力度,重点保障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在津落户。完善义务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重点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科学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对象、保障标准、覆盖水平、责任单位,以标准化、规范化、清单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贯彻落实《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协同推进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加快建设完善三地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系统,提升就医费用报销便利程度。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人口流动变化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子女教育、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和待遇。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通过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等措施,进一步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二)改革用人制度促进单位间流动。完善我市公务员调任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畅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支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聘、上级任命、政策性安置等多种方式从企业、社会组织人员中选拔聘用事业发展所需人才。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自主权,鼓励、支持街道(乡镇)事业单位按规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简化街道(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程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用人需要,定向招聘招录退役军人、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三支一扶”人员等。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流程,提高经办服务效能。(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三)完善档案服务畅通职业转换。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流动人员免费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促进市、区、街(乡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联通共享,实现“一地存档,就近服务”。设立“天津市企业家和创业人才人事档案专库”,为企业家和创业人才办理人事档案相关业务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专属服务。健全完善全市民生档案工作体制机制,着力加强民生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实行民生档案信息查询利用“一站式”服务,为劳动力和人才流动提供便利。(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档案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三、创新评价激励举措,拓展社会性流动空间
(一)拓展基层人员发展空间。推动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人才向乡镇流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行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实施《天津市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落实好关于基层一线教育、科技、医疗、农技等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职称评审等方面的倾斜性政策。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对于“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按照3%-5%比例适当增加农村、偏远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中小学教师岗位中、高级岗位数量。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相当于一级及以下规模基层医疗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单独职称评价,打破基层卫生人才职业发展“天花板”。常态化开展选拔优秀村干部和社区工作者到乡镇街道任职工作,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等选聘为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持续调动村干部和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积极性。(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二)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奖励激励力度。增加基层单位、一线岗位、技能人才评先选优比例,天津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推荐评选工作中确保企业职工占比不低于总数的65%,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人员的80%。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按照国家部署安排,制定出台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且不纳入总量基数的具体操作办法。(市总工会、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三)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进一步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直接对应。在工程技术领域,支持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破格参评相应技术职称;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和“海河工匠”,可破格评审认定为高级工程师。鼓励企业围绕关键工种、专有技术,选拔技能拔尖人才,设立首席技师、领衔技术团队。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认定,遴选一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增设技术经纪、网信安全、快递工程等新兴职业职称专业。鼓励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市人社局、市教委、市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四、完善兜底保障措施,提升社会保障整体水平
(一)推进精准扶贫促进贫困群体向上流动。坚持“升级加力、多层全覆盖、有限无限相结合”的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思路,聚焦助力打好深度贫困歼灭战、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巩固提升脱贫成果,高质量完成脱贫任务。支持受援地建设就业扶贫基地和扶贫车间、设立扶贫公益性岗位,促进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充分发挥劳务协作服务工作站的作用,强化援受双方沟通对接,促进就业信息协同共享,提高劳务输转组织化、规模化、精准化程度,推动贫困劳动力输转就业。选派优秀干部人才赴受援地开展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对表现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援派干部,在受援地工作满1年后可以提拔使用;援派期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任;在受援地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原则上安排相应领导职务;对期满返回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在援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优先聘任。(市合作交流办、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二)推进教育优先发展保障起点公平。持续深化推进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区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不同学段学生规模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国家关于学生资助的政策,做好各类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施随迁子女“两为主”、“两纳入”政策,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与城镇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组织相关高校完成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面向外省市连片特殊贫困地区实施的国家专项计划、面向本市开展的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增加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学生升学机会。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滇西实施方案落实协议书(-年)》,做好中职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市教委)
(三)推进公平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发展机会。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促进人才和岗位的智能匹配、精准对接。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定期开展跟踪服务。拓宽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和失业保险申领渠道,打破户籍限制,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全面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通过提升劳动技能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实现“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清零。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四)强化社会救助提高困难群众流动能力。实施《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扩大救助范围,简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及时性和精准性。加快推进《天津市社会救助条例》立法,强化依法救助,有效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台账,规范服务内容和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就医等待遇。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两类儿童机构功能定位,规范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职责,提升基层履职能力。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保障,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开展“把爱带回家”双百万结对寒假特别行动,结对帮扶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重要意义,紧扣人民群众现实需求,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法治保障。加强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领域的法制体系建设,加快修订《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及时清理妨碍流动的政策法规。加强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全市行政执法和仲裁队伍建设,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
(三)营造良好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形成“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舆论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
综合:天津日报、津报观察
原标题:《天津出台措施促进人才流动,涉及基层晋升激励、公务员调任、援派待遇等多个方面》